工程款难要,几乎是建筑行业最普遍的痛点。发包人资金链断裂、拖延结算、以房抵债反复谈判,施工人辛苦垫资施工,最后却可能连本钱都收不回来。为了平衡施工人的弱势地位,法律专门设置了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制度,赋予承包人在发包人经催告仍不付款时,就工程折价或者拍卖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简单说,这项权利让施工人在债权受偿顺序上插队,优先于普通债权,甚至在一定条件下优先于抵押权。
一、优先受偿权的法律依据与立法演进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最早规定于1999年施行的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原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这一制度设计参考了国外建筑工程承包人法定优先权经验,目的正是保护建筑工人工资背后的承包人对工程享有的利益。
2021年1月1日民法典施行后,该制度完整保留在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之中,条文表述与原合同法基本一致。与之配套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5号,以下简称建工解释一),对行使期限、受偿范围、放弃效力等问题作了系统细化。
二、十八个月期限的由来:从六个月到十八个月的规则对比
关于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期限,经历了一个从短到长的演变过程,这是承包人尤其需要关注的时效性变化。早期司法实践依据原《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法释〔2002〕16号),规定承包人行使优先受偿权的期限为六个月,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计算。六个月期限非常短,施工人稍有不慎,往往在漫长的结算拉锯中就丧失了优先受偿资格,只能沦为普通债权人。原《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18〕20号)调整了起算点,规定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算,但期限仍为六个月。
现行建工解释一第四十一条将期限延长至十八个月,规定承包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但最长不得超过十八个月,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算。从六个月到十八个月,期限整整延长了两倍,体现了司法政策对施工人生存利益的倾斜保护,也与工程结算周期普遍较长的现实相匹配。
归纳对比:旧规则期限六个月、起算点为竣工之日或约定竣工之日;现行规则期限十八个月、起算点为应当给付工程价款之日。起算点的变化同样关键:工程竣工后往往还伴随结算、审计、协商过程,以应当给付价款之日起算,更符合工程款债权实际到期的时点。
三、期限的起算规则: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如何认定
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的认定是实务争议焦点。主流裁判思路包括: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有明确约定的,按约定付款期限届满之日计算;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参照建工解释一第二十七条处理,即建设工程实际交付的,以交付之日为应付款时间;未交付也未结算的,以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为应付款时间;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以当事人起诉之日为应付款时间。
值得注意的是,如果施工合同约定了分期付款或者以审计结论作为付款条件,起算点的认定会更加复杂。实践中不少发包人故意拖延审计、拖延结算,试图拖过十八个月让承包人丧失优先受偿权。施工企业不能被动等待,应当在付款期限届满后及时以书面催告、发送律师函等方式主张权利,必要时直接提起诉讼或在执行程序中申请参与分配并主张优先受偿,从而固定权利状态。
四、优先受偿的范围边界
优先受偿并非覆盖承包人的一切损失。根据建工解释一第四十条,承包人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的范围依照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关于建设工程价款范围的规定确定,承包人就逾期支付建设工程价款的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等主张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也就是说,工程款本金、已实际支出的材料款、人工费、机械使用费等属于优先受偿范围,而逾期利息、违约金、逾期付款损失等违约性债权一般不能优先受偿。装饰装修工程的承包人主张优先受偿权,需以该工程具备折价或者拍卖条件为前提;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且无法修复的承包人主张优先受偿也难以获得支持。因此施工人在主张优先受偿前,应当确保工程已按约完工并验收合格,妥善保存结算文件、付款催告函等证据材料。
五、放弃或者限制优先受偿权条款的效力
实务中,发包人常利用优势地位,要求承包人在合同中承诺放弃优先受偿权,或者承诺在特定条件下不主张该权利,以便其以工程向银行融资抵押。这类条款是否有效,需要区分情形。建工解释一第四十二条规定,发包人与承包人约定放弃或者限制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损害建筑工人利益,发包人根据该约定主张承包人不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换言之,放弃优先受偿权的约定并非当然无效,但若该约定实质上损害了建筑工人工资等基本利益,承包人仍可主张优先受偿。司法实践通常综合考察承诺的作出背景、是否取得合理对价、工程款是否实际用于支付工人工资等因素。对于施工企业而言,面对发包人提出的放弃优先权要求应当高度警惕,确需让步的,应尽量争取相应担保或其他增信措施。
六、实务行使路径建议
第一,及时发函催告并保留送达证据,满足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支付的前置要求;第二,在十八个月内及时行权,行权方式包括与发包人协议折价、申请法院拍卖工程,或在前述执行程序中主张优先受偿、在破产程序中申报优先债权;第三,行权时注意区分工程款本金与违约金利息,避免请求范围不当导致部分主张被驳回;第四,签约阶段即审查发包人资信,对在建工程及时办理抵押、监管等风控安排。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是法律给施工人的最后一道防线,但防线需要及时、规范地使用才能发挥效力。工程欠款纠纷往往涉及结算争议、质量反诉、合同效力多重问题,专业律师的介入能显著提高行权成功率。
【律师推荐】朱星律师,西南政法大学毕业,法律从业十七年、律师执业八年,现执业于贵州八辩律师事务所。朱星律师兼具中级经济师、审计师、价格鉴证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创业培训师资等复合型资质,长期深耕建设工程与商事争议解决领域,擅长处理工程款追索、优先受偿权行使、合同效力争议等复杂案件,可为建筑企业提供从合同审查、过程风控到诉讼执行的全程法律服务。如您正面临工程款催收难题,欢迎致电或添加微信咨询:13086975955(朱星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