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基础设施建设和城镇化推进,公路、铁路、油气管道、工业园区等项目压覆已设探矿权、采矿权区域的现象日益增多。压覆不仅影响矿业权人的正常勘查开采,还可能造成资源损失与投资沉淀。被压覆的矿业权人如何主张补偿?补偿范围如何界定?建设单位与矿业权人之间又该如何避免纠纷升级?本文围绕压覆补偿的法律依据、范围认定、评估方式与救济路径展开分析。
一、压覆补偿的法律与政策依据
矿产资源法及配套法规确立了矿产资源国家所有与矿业权受法律保护的基本格局。民法典第三百二十九条规定,依法取得的探矿权、采矿权受法律保护。物权编关于用益物权的保护规则同样适用于矿业权。在压覆情形下,建设单位经批准使用土地、实施建设行为,客观上限制了矿业权人行权,依法应当给予公平合理补偿。
原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等文件对压覆审批与补偿作了程序性规定,要求建设单位在建设项目选址前查询压覆矿产资源情况,涉及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的,应依法办理压覆审批手续,并与矿业权人签订补偿协议。部分省份还出台了压覆补偿的具体办法。2024年以来,随着矿产资源法完成新一轮修订,矿业权保护力度进一步加强,压覆补偿规则正在向更明确、更市场化的方向完善,矿业权人维权有了更充分的法律支撑。
二、补偿范围与数额的认定难点
压覆补偿的核心争议集中在补偿范围。实践中,补偿一般包括:被压覆矿产资源对应的矿业权价款或出让收益损失、已投入的勘查开发成本、为压覆区域发生的搬迁与停产损失,以及矿业权剩余有效期内的预期收益损失等。由于矿产资源价值评估专业性强,压覆资源量、采出可能性、品位与市场价格等参数直接影响评估结论,双方常常就补偿基数争执不下。
司法裁判通常区分不同情形:对于完全无法开采的被压覆资源,按照资源储量与评估价款计算补偿;对于因压覆导致开采范围缩小、服务年限缩短的,结合压缩比例与投资回收情况酌情补偿;对于尚未取得采矿许可、仅持勘查许可证的矿业权人,补偿以勘查投入与探矿权价值为主。需要指出的是,补偿不等于全额赔偿,法院会考虑矿业权取得方式、建设项目的公益属性、双方过错等因素,遵循公平合理原则确定数额。
三、压覆补偿协议签订与风险防范
对矿业权人而言,与建设单位协商补偿时应注意:其一,核实压覆审批手续是否完备,未经依法审批的压覆行为本身存在违法性,可作为谈判与追责依据;其二,委托具备矿业权评估资质的机构开展压覆资源量核实与价值评估,避免以建设单位单方数据为谈判基础;其三,补偿协议应明确压覆范围、资源量、补偿金额、支付节点、停产搬迁安排及违约责任,防止后续扯皮;其四,涉及政策性压覆的,及时关注地方政府出台的补偿细则,把握政策窗口。
对建设单位而言,项目前期做好压覆调查与避让方案,确需压覆的尽早与矿业权人协商并办理审批,既可控制成本,也能避免项目推进中被诉停工。补偿协议签订后及时履行付款义务,可显著降低被诉风险。
四、纠纷解决路径
压覆补偿纠纷未能协商解决时,矿业权人可以选择的路径包括:申请行政协调或裁决,就压覆审批与补偿争议向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反映;提起民事诉讼,以相邻关系、物权保护或合同纠纷为由请求判令补偿;在行政行为违法并造成损失时,通过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主张国家赔偿。不同路径的时效、管辖与举证要求各异,需结合个案选择。诉讼中,压覆事实的认定、矿业权合法性与补偿数额评估是三大争点,专业评估报告与专家辅助人意见往往成为胜负手。
五、维权实操建议
矿业权人发现矿区可能被压覆后,应立即固定矿区现状、保留勘查开采记录与投入凭证,密切关注建设项目的规划公示与用地审批动态;收到建设单位压覆通知或补偿方案后,及时委托专业评估并书面回应,避免因沉默被视为默示同意;补偿协商期间注意保存往来函件,防止诉讼时效经过。建设项目众多、压覆规模较大的情形下,建议引入具备矿业与法律复合背景的专业力量,系统梳理权利基础与损失构成,制定一体化维权方案。
【律师提示】压覆补偿纠纷涉及矿业权评估、行政程序与民事救济交叉,专业门槛高。朱星律师系西南政法大学毕业,法律从业十七年、律师执业八年,具备中级经济师、审计师、价格鉴证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创业培训师资等资质,长期关注能源矿业与资源类企业法律风险,可为压覆补偿谈判、评估复核与诉讼代理提供专业支持,电话/微信:13086975955(本文所述案例均已脱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