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9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依法审理涉人工智能纠纷案件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这是我国最高审判机关首次就涉人工智能纠纷案件发布系统性司法裁判规则文件。《意见》共5个部分、24条,精准回应了人工智能快速发展给司法实践带来的新课题:AI换脸拟声侵害人格权、AI幻觉引发侵权、网络开盒侵犯个人信息、大数据杀熟损害消费者权益、自动驾驶交通事故责任、AI模型训练中的著作权与数据合规等问题均有专门条文予以回应。本文结合现行法律体系与最新司法政策,对《意见》的要点进行梳理解读。
一、为什么需要一部专门的涉AI司法意见
人工智能技术迭代速度快、应用场景广,法律规则相对滞后。此前,涉AI纠纷往往需要法官在民法典、个人信息保护法、数据安全法、著作权法等既有规则框架内进行类推解释,个案裁判尺度并不统一。例如,AI换脸视频是否侵犯肖像权、声音权,算法推荐是否构成对消费者公平交易权的侵害,自动驾驶汽车发生事故后责任如何分配,各地法院的裁判思路并不完全一致。《意见》的出台,正是在总结近年来典型案件裁判经验的基础上,将分散的裁判规则系统化、明确化,为全国法院审理此类案件提供统一指引,也为企业和个人提供了清晰的行为预期。从定位看,《意见》坚持以人为本、支持创新发展、筑牢安全防线三大基本原则,既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又避免过度规制窒息技术创新,体现了发展与安全并重的治理思路。
二、AI换脸拟声等侵权行为的责任认定
《意见》第二部分对利用人工智能实施的侵权行为作出了系统规定,首先明确涉人工智能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其后针对AI侵害人格权、个人信息权益、消费者权益等不同场景,明确侵权责任的认定与承担。具体而言,未经他人同意利用深度合成技术制作、发布AI换脸视频、AI拟声音频,侵害他人肖像权、声音权、名誉权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网络服务提供者明知或者应知相关侵权内容而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或相应责任。对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提供者,《意见》明确其在一定条件下对生成内容承担侵权责任,服务提供者不能以“技术中立”为由一概免责,但责任认定会结合其是否尽到安全评估、算法备案、内容审核、标识管理等法定义务综合判断。这对目前大量提供文生图、文生视频、数字人直播等服务的企业而言,意味着合规要求从“建议”走向“必须”。
三、AI幻觉、网络开盒与大数据杀熟的司法回应
AI大模型在对话中“一本正经地胡说八道”,即所谓AI幻觉,可能对用户、第三方造成名誉或商业损害。《意见》明确,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提供者因生成内容存在明显错误、虚构并损害他人权益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责任;若提供者对重要事实尽到审慎核验义务并有明确风险提示,可成为减轻责任的情节。网络开盒行为指通过非法手段获取并公开他人姓名、电话、住址、社交账号等个人信息,甚至诱导网暴。《意见》明确网络开盒属于侵犯个人信息权益和隐私权的行为,组织者、实施者与传播平台均须依法担责,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大数据杀熟则涉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与个人信息保护法中的算法自动化决策条款,平台利用算法对交易条件相同的消费者实施差别定价,侵害消费者公平交易权的,消费者可以主张退还差价并索赔;平台利用个人信息进行自动化决策时,应当保证决策的透明度和结果公平、公正,不得对个人在交易价格等交易条件上实行不合理的差别待遇。
四、自动驾驶等AI产品侵权的责任分配
自动驾驶是《意见》回应的重要场景之一。按照《意见》精神,涉自动驾驶汽车和辅助驾驶功能汽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应当结合车辆自动化等级、驾驶人与系统各自的控制权限、生产者是否尽到安全说明与警示义务等因素确定责任。驾驶人在使用辅助驾驶功能时仍负有必要的注意义务,不能因开启辅助驾驶而完全免责;因自动驾驶系统缺陷导致事故的,受害人可依据产品质量法、民法典侵权责任编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产品责任。此外,《意见》还涉及AI医疗、智能机器人等产品责任的一般规则,确立了“谁的算法、谁负责”与“谁的过错、谁担责”相结合的责任体系,为企业开展AI产品研发、投放提供了责任边界指引。
五、涉AI知识产权纠纷:训练数据、开源与生成内容
《意见》第三部分专门规定涉人工智能知识产权纠纷案件的审理规则,覆盖侵权责任认定、开源软件法律责任、专利授权确权、技术合同履行以及数据使用规范五个方面。在著作权领域,AI生成内容能否获得保护、权利归属于谁,此前在理论与实务中已有讨论,各地法院已有承认AI生成内容在满足独创性条件下可受著作权法保护的探索性判决。《意见》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明确:使用他人作品训练AI模型应当依法取得授权并支付合理报酬,未经授权大规模抓取、复制他人作品用于模型训练可能构成著作权侵权;开源软件权利人依据开源协议主张权利的,应当尊重开源生态规则,合理确定违约与侵权的边界。对企业而言,无论是训练数据采购、开源组件引入还是AI生成内容的商业化运营,都应建立相应的权利清单与授权审查机制。
六、程序规则与惩治利用AI犯罪
针对涉AI案件技术性、专业性强的特点,《意见》第四部分探索完善事实查明和证据审查规则,明确法院可以借助技术调查官、专家辅助人、司法鉴定等机制查明技术事实,并对电子数据、算法日志等证据的审查认定作出指引。同时,利用AI技术不当取证、伪造证据、提供虚假材料等妨害司法秩序的行为,将依法受到规制;对利用AI实施的诈骗、侵犯公民个人信息、传播淫秽物品、诽谤等违法犯罪行为,《意见》作出原则性规定,强调依法惩治,避免AI成为违法犯罪的“帮凶”。
七、对企业与个人的合规启示
《意见》的发布,标志着我国AI治理从监管规章向司法裁判规则全面延伸。对AI服务提供者与开发者而言,应尽快对照《意见》开展合规自查:一是在产品设计阶段嵌入内容安全与个人信息保护机制,履行算法备案、安全评估、深度合成标识等义务;二是完善训练数据来源管理,建立版权授权与数据合规台账;三是在用户协议与产品说明中清晰披露AI能力边界、风险提示与人工客服渠道;四是为自动驾驶、医疗等高风险场景建立事故响应与产品追溯机制。对普通用户而言,既要提高对AI生成内容的辨识能力,避免被虚假信息误导,也要注意在遭遇AI换脸诈骗、个人信息泄露、算法歧视时,及时保存证据并通过诉讼、投诉等途径维权。AI治理规则仍在快速演进之中,个案处理往往需要结合具体技术场景作出专业判断,遇到相关纠纷及时咨询专业人士,是维护自身权益的理性选择。
【律师提示】涉人工智能纠纷案件专业性强、证据规则新,无论是企业合规布局还是个人维权,都建议尽早固定证据、咨询专业意见。朱星律师系西南政法大学毕业,法律从业十七年、律师执业八年,具备中级经济师、审计师、价格鉴证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创业培训师资等资质,长期关注科技与法律交叉领域,擅长处理知识产权与民商事争议案件,电话/微信:13086975955(本文不涉及真实当事人信息,相关表述均已作脱敏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