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他欠的钱,为什么要我还"
一位经营者在外以个人名义向朋友借款用于周转,资金进入其个人账户后部分用于家庭购房与子女教育支出,部分投入其名下公司经营。债务到期未清偿,债权人起诉时将配偶一并列为被告,主张该笔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配偶的抗辩很直接:借款协议上没有自己的签名,事后也从未追认,为什么需要共同偿还?
这类争议在民间借贷案件中占比很高,也最容易在诉讼中"翻盘"——同一笔债务,不同的事实细节与举证安排,可能得出截然相反的结论。是否构成夫妻共同债务,判定的关键从来不在"是否签了字"这一单一点上,而在资金用途与所得利益的归属。
二、规则演进:从"推定共同"到"共债共签"
| 对比维度 | 原《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时期 | 《民法典》第1064条确立的现行规则 |
|---|---|---|
| 举证负担 |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通常推定为共同债务,配偶需证明属于例外情形方能免责 | 以"共同意思表示"或"用于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为前提,主张共同债务的债权人承担相应举证责任 |
| 认定基础 | 以婚姻关系存续这一时间因素为核心 | 以债务形成的意思表示与资金用途为核心 |
| 大额债务 | 区分标准不明确 | 一方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原则上不属于共同债务,除非债权人能证明用于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基于共同意思表示 |
| 事后追认 | 实践中认定尺度不一 | 明确配偶事后共同签字、追认或以其行为表明认可的,可认定为共同债务 |
| 举证要点 | 侧重配偶的免责证明 | 侧重债权人对"用途"的证明,包括资金流向、经营收益归属、家庭受益情况 |
2025年2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进一步细化了夫妻财产关系中的若干争议问题,涉及夫妻共同财产处分、离婚协议中的财产约定与第三人利益平衡等。对债权人而言,这意味着仅凭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形成债务这一点,越来越难以获得法院对共同债务的认定;对配偶一方而言,解释的细化也并未提供"一刀切"的免责通道,尤其当借款确实进入家庭账户并用于共同支出时,抗辩空间十分有限。
三、认定共同债务的三条路径
路径一:共同意思表示。最典型的是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一方签字而另一方事后通过书面、微信聊天记录、代为还款等行为予以追认。需要注意的是,追认并不限于"明确说同意",持续代为偿还利息、共同与债权人协商展期等行为,在实践中也可能被认定为对债务的认可。
路径二: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购买家庭生活用品、支付医疗费、子女教育支出、日常消费等,属于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范围内的债务,一般认定为共同债务。但"日常生活需要"的规模应与家庭收入水平、当地消费水平相适应。超过合理范围的大额借款,不能仅以"钱可能花在家里"为由主张。
路径三:共同生产经营。这是当前实践中争议最集中的类型。判断的核心不是配偶是否参与经营,而是经营收益是否用于家庭共同生活,以及配偶是否分享了经营所得。若公司或个体工商户由夫妻共同经营、收入用于家庭开支,即便借款以一方名义,也可能被认定为共同债务;反之,若配偶对经营完全不知情且收益并未用于家庭,认定共同债务的难度很大。
四、给两类主体的操作建议
对债权人:在大额出借时尽量要求配偶共同签署借款合同或出具共同还款承诺,这是成本最低、效果最确定的做法;如无法取得配偶签字,应在借款合同中明确载明借款用途,并在放款后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支付至可追溯的账户,保留资金流向凭证。诉讼中,能够证明借款用于共同经营或共同生活的证据,包括公司股权结构、经营账目、家庭大额支出记录等,应尽早申请调取或保全。
对配偶一方:如果对配偶对外举债并不知情,应尽早梳理自身账户与家庭支出,避免大额资金混同;收到债权人主张时,重点从资金是否进入家庭、是否用于共同经营、是否存在共同意思表示三个方面组织抗辩材料。在离婚财产处理中,对债务承担作出约定虽对内部关系有效,但不能对抗债权人,涉债务处理仍需另行评估风险。
五、结语
夫妻共同债务制度的调整方向,是在保护债权人与避免"被负债"之间寻找平衡点。规则已经转向以用途和意思表示为核心,但平衡的支点最终落在证据上:谁能把资金流向讲清楚,谁的主张就更可能被采纳。
(说明:本文所述情形均为程序与规则层面的描述,不涉及任何具体客户信息,相关当事人信息已作脱敏处理,案例细节经过技术性调整。)
【专业提示】本文由朱星律师整理撰写。朱星律师法律从业十七年、律师执业八年,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持有中级经济师、审计师、价格鉴证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创业培训师资等资质,长期办理合同、公司、建设工程、矿业、知识产权及刑事业务,具有企业与资本市场的复合知识背景。如您在经营或纠纷处理中遇到具体问题,欢迎联系朱星律师咨询,电话/微信:1308697595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