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保证金被扣着不还,施工企业到底该找谁要
工程竣工验收了,结算也办完了,可是发包人以"保修期还没到"为由,把工程质量保证金一扣就是五年。这是施工企业最典型的收款困境。问题的根源,在于把"缺陷责任期"和"保修期"混为一谈。
《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建质〔2017〕138 号,2017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替代原建质〔2005〕7 号)第二条规定,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是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合同中约定,从应付工程款中预留,用以保证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建设工程出现的缺陷进行维修的资金。可见,保证金的存续期间对应的是"缺陷责任期",而不是"保修期"。搞清这一点,是主张返还的第一步。
二、缺陷责任期与保修期:两个概念、两套规则
| 对比维度 | 缺陷责任期 | 保修期 |
|---|---|---|
| 法律依据 | 建质〔2017〕138 号办法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条 |
| 期限 | 一般为 1 年,最长不超过 2 年,由双方约定 | 法定最低年限,按工程部位区分 |
| 起算点 | 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 | 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 |
| 制度目的 | 与质量保证金的预留、返还直接挂钩 | 承包人承担质量保修义务的期限 |
| 期限届满后果 | 承包人申请返还保证金 | 保修义务终止(不免除其他责任)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规定了保修期的最低年限: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 5 年;供热与供冷系统,为 2 个采暖期、供冷期;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 2 年。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双方约定。
要点:保修期可以长达五年甚至整个合理使用年限,但质量保证金的预留期限只与缺陷责任期挂钩,最长不超过 2 年。发包人以"保修期未满"为由长期扣留保证金,缺乏规范依据。
三、新旧规则对比:从 5% 到 3%
原建质〔2005〕7 号将保证金预留比例笼统规定为"按工程价款结算总额 5% 左右",且未对缺陷责任期作出清晰界定,实践中预留比例偏高、返还条件模糊、返还时间不确定的问题突出。现行建质〔2017〕138 号作了三项关键调整:
| 规则要点 | 建质〔2005〕7 号 | 建质〔2017〕138 号 |
|---|---|---|
| 预留比例 | 结算总额 5% 左右 | 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 3% |
| 缺陷责任期 | 未作明确界定 | 一般为 1 年,最长不超过 2 年 |
| 返还方式 | 以现金预留为主 | 推行银行保函等替代方式,鼓励以保函代替预留保证金 |
| 返还程序 | 缺乏明确时限 | 发包人接到申请后 14 日内核实、返还 |
此外,办法还明确了缺陷责任期的起算规则:从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因承包人原因导致无法按期竣工验收的,从实际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因发包人原因导致无法按期竣工验收的,在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报告 90 天后,工程自动进入缺陷责任期。后一种情形在实务中极易被忽略,却是施工企业主张返还的重要依据。
四、返还程序与逾期责任:14 日规则
根据办法规定,缺陷责任期内承包人认真履行合同约定的维修责任,到期后承包人可以向发包人申请返还保证金。发包人在接到申请后,应于 14 日内会同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内容进行核实;无异议的,应按约定返还。对返还期限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发包人应当在核实后 14 日内返还;逾期未返还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发包人在接到申请后 14 日内不予答复,经催告后 14 日内仍不予答复的,视同认可承包人的返还申请。
这一"视同认可"规则对施工企业意义重大:发包人消极不作为不能再成为无限期拖延的理由。逾期返还的,承包人可主张返还本金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
再看司法解释层面的兜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5 号,2021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第十七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的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期限届满,或者当事人未约定返还期限而自建设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满二年,承包人请求发包人返还质量保证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因发包人原因未按期竣工验收的,自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报告 90 日后起算。这一条为"合同没约定怎么办"提供了明确答案。
五、时效性分析:中小企业款项支付保障持续加码
质量保证金迟迟不还,本质上是工程款拖欠问题的一个侧面。国务院《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自 2020 年 9 月 1 日施行后,又于 2025 年完成修订,进一步强化了对中小企业款项支付的保障,明确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不得以内部人员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拖延支付,并对检验验收期限、付款期限、逾期利息等作出更具操作性的规定。对作为中小企业的施工方而言,这既是实体权利的强化,也是谈判与诉讼中可援引的重要依据。
同时,2021 年《民法典》第八百零一条明确,因施工人原因致使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发包人有权请求施工人在合理期限内无偿修理或者返工、改建;因修理、返工、改建造成逾期交付的,施工人应承担违约责任。该条与缺陷责任期制度相互衔接: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完成维修即已履行义务,发包人不得据此继续扣留保证金。
六、施工企业的操作要点
第一,合同中明确约定缺陷责任期的起算点、期限(建议不超 2 年)与保证金预留比例(不高于 3%),并争取以银行保函替代现金预留。第二,竣工验收后及时书面提交返还申请并保留送达凭证,触发"14 日视同认可"规则。第三,注意因发包人原因未竣工验收的自动起算规则,及时固定"提交竣工验收报告 90 日"的证据。第四,对逾期返还的,主张本金加逾期利息;对以"保修期未满"为由拒付的,直接以缺陷责任期届满抗辩。第五,涉诉时将建工司法解释(一)第十七条与《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并列主张,形成完整的请求权基础。
作者简介:朱星律师,法律从业十七年、律师执业八年;西南政法大学毕业;中级经济师、审计师、价格鉴证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创业培训师资。长期办理建设工程、合同、公司股权、税务等民商事争议解决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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