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AI生成的图、文、视频,到底受不受著作权法保护
随着生成式人工智能工具的普及,企业宣传图、短视频脚本、营销文案乃至产品设计稿,越来越多地由AI参与甚至独立生成。随之而来的问题是:这些内容被别人照搬使用,能不能主张著作权?反过来,自己在提示词里"参考"了他人的知名作品风格,会不会构成侵权?
这两个问题的答案,都要回到著作权法最基础的一个概念——独创性。
二、独创性:人类智力投入是分水岭
《著作权法》第三条规定,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现的智力成果。这里的两个关键词是"独创性"与"智力成果"。AI本身不是法律主体,不能成为作者;因此,判断AI生成内容能否构成作品,关键就在于其间是否存在人类足够的智力投入。
2023年11月,北京互联网法院在一起"AI文生图"著作权纠纷案中作出判决,认为原告在涉案图片的生成过程中,通过设计提示词、调整参数、反复修改筛选等环节付出了智力劳动,体现了其个性化表达,涉案图片构成美术作品,原告享有著作权。该案确立的判断思路是:不看内容由谁"画"出来,而看人类在生成过程中是否作出了足以体现个性化选择的智力投入。
此后陆续出现的裁判中,也有法院对纯由AI一次性输出、缺乏人类实质性智力投入的内容,作出了不构成作品的认定。两类结果并不矛盾,它们指向同一条标准:投入有多少、选择空间有多大,决定保护与否。
实务要点:主张AI生成内容的著作权时,重点不是"我用了什么工具",而是"我做了什么"——提示词的独创性设计、参数的反复调试、多轮筛选与人工修改的完整记录,都是证明智力投入的关键证据。建议在创作过程中保留过程文件、版本记录、参数截图与时间戳。
三、不同法域的立场对比
| 法域 | 核心立场 | 典型做法 |
|---|---|---|
| 中国 | 以独创性与人类智力投入为核心判断标准 | 司法机关通过个案审查,认定体现人类个性化表达的AI生成内容可构成作品 |
| 美国 | 坚持"人类作者"要件 | 美国版权局明确纯AI生成、缺乏人类创作性贡献的内容不受版权保护;含人类创作的部分可单独登记 |
| 欧盟 | 强调"作者的智力创造" | 在统一版权框架下,对完全由机器生成的内容是否受保护保持审慎,各国实践存在差异 |
总体趋势是:全球主要法域都不承认"机器作者",但对中国、美国而言,是否给予保护的分水岭都在于人类投入的多少与性质。对企业而言,最稳妥的策略是把AI定位为工具,把人的创作过程做扎实、做留痕。
四、权属:作品归谁
AI生成内容的权属,通常需要区分三种角色:模型开发者、服务提供者、终端用户。
模型开发者与服务提供者通常通过用户协议约定生成内容的权利归属,多数平台将生成内容的权利授予用户,但也保留平台的使用许可。因此,使用前务必阅读平台的服务条款——不同平台的授权范围差异很大,有些平台明确限制商业使用。
终端用户(即发出提示词、完成创作的人)在满足独创性要件的前提下,可以主张著作权。如果是企业员工在工作职责范围内使用AI完成创作,则可能构成职务作品,权利归属按劳动合同与职务作品规则处理;如果是委托外部机构完成,应通过书面合同明确约定成果的知识产权归属。
风险提示:企业内部若无明确约定,AI成果的权属很容易产生争议。建议在劳动合同、委托创作合同、供应商合作协议中增设"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知识产权归属"条款,把话说在前面。
五、两类侵权风险:输入端与输出端
AI带来的法律风险,可以清晰分为两头。
输入端——训练数据的合规性。 模型训练过程中使用他人作品,可能涉及复制与改编,是否构成合理使用在各国仍有争议。对使用第三方AI服务的企业而言,风险主要在于服务提供者的合规状况;对自建模型或进行二次训练的企业而言,则需重点关注训练素材的授权链条,尤其是图片、音乐、文字作品的来源合法性。
输出端——生成内容的相似性。 如果生成内容与他人在先作品构成实质性相似,且缺乏合理使用等抗辩事由,使用者仍可能承担侵权责任。"我用AI生成的,不是我抄的"这一抗辩,在法律上并不当然成立。特别是当提示词中直接指定了特定作品、特定角色、特定画师风格时,侵权风险显著上升。
此外,若生成内容中含有他人的商标、肖像、姓名或虚假信息,还可能触及商标权、肖像权、名誉权乃至不正当竞争的规制。
六、时效性分析:监管规则密集落地
AI领域的规则供给正在快速成型,几个时间节点值得记住:
| 时间 | 规则/事件 | 要点 |
|---|---|---|
| 2023年8月15日 | 《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暂行办法》施行 | 确立对生成式AI服务的分类分级监管框架,明确服务提供者的内容安全、数据来源合法、标识等义务 |
| 2023年11月 | 国内"AI文生图"著作权案判决 | 以人类智力投入为核心,认定符合独创性要件时AI生成内容可构成作品 |
| 2025年9月1日 | 《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内容标识办法》施行 | 要求对AI生成合成内容添加显式与隐式标识,明确传播平台与用户的标识义务 |
其中,标识制度的落地对内容创作者影响直接:使用AI生成合成内容并对外发布的,应当依法依规添加标识;平台对未标识内容也负有核验与管理责任。这意味着"AI创作不声明"的做法,不再是简单的道德问题,而是合规问题。
与之配套,著作权登记与司法实践中对AI生成内容的审查也在细化,权利人在登记、维权时提交创作过程记录的要求趋于普遍。对以内容为资产的企业而言,建立"AI创作留痕—权属约定—合规标识"的全流程管理,已从可选项变成必选项。
七、给企业与创作者的操作要点
第一,保留创作过程证据。提示词、参数、修改版本、生成时间戳,构成证明智力投入的证据链。
第二,先看平台条款再商用。明确平台对生成内容的授权范围与商业使用限制。
第三,合同写清权属。在劳动、委托、合作协议中约定AI成果的知识产权归属与责任分担。
第四,控制输入的"指向性"。避免在提示词中直接指向特定在世创作者、特定作品或知名角色形象,降低输出端相似性风险。
第五,依法添加标识。对外发布AI生成合成内容的,按规定标注,避免平台处理与合规风险。
第六,侵权应对两头都要查。被指侵权时,从输入端授权链条与输出端相似程度两端组织抗辩;主动维权时,重点证明自身的独创性投入与对方接触、复制的事实。
作者简介:朱星律师,法律从业十七年、律师执业八年;西南政法大学毕业;中级经济师、审计师、价格鉴证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创业培训师资。长期办理知识产权、企业合规、公司股权与新型网络法律事务。
联系方式:电话/微信 1308697595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