遇到虚假诉讼怎么举报和追责?2026年虚假诉讼罪认定、检察监督与民事制裁实务全解析
一、什么是虚假诉讼
虚假诉讼,通常指当事人为谋取不正当利益,采取伪造证据、虚假陈述等手段,捏造民事案件基本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或者通过虚假诉讼、调解、仲裁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逃避债务的行为。
实践中,虚假诉讼大致有两类形态:一类是"无中生有型",即完全捏造不存在的法律关系提起诉讼,例如伪造借条主张"凭空"的借款;另一类是"部分篡改型",在真实法律关系基础上篡改金额、数量或主体,例如将实际30万元的借款伪造成300万元。此外,还存在"单方虚假"与"恶意串通虚假"之分:前者是一方当事人单方造假,后者是双方当事人恶意串通,借法院之手损害第三方(如其他债权人)利益。
二、法律依据与制度沿革
刑事层面。 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增设了《刑法》第307条之一"虚假诉讼罪":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2018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虚假诉讼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进一步细化了"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和"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认定标准。
民事层面。 现行《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企图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请求,并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被执行人与他人恶意串通,通过诉讼、仲裁、调解等方式逃避履行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人民法院同样可以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责。
可以说,我国已经形成"刑事制裁 + 民事制裁 + 检察监督"三位一体的虚假诉讼治理格局。
三、认定要点
虚假诉讼的成立,核心在于"捏造事实"与"提起诉讼或妨害司法秩序"。需要注意:
1. 捏造的事实必须是民事案件的基本事实。仅对证据进行夸大或对个别细节作虚假陈述,一般不宜轻易认定为虚假诉讼罪。
2. "提起民事诉讼"是典型行为方式,但通过虚假调解、虚假仲裁并申请人民法院执行,同样可能被纳入规制范围。
3. "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是结果要件,二者具备其一即可。
四、举报与控告渠道
遇到虚假诉讼,可以通过以下渠道主张权利:
- 向审理案件的法院反映:提出证据,请求法院驳回其请求并予以罚款、拘留等民事制裁。
- 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检察机关可以依法对虚假诉讼进行监督,通过抗诉、再审检察建议、审判程序违法检察建议等方式纠正错误裁判;对涉嫌犯罪的,移送线索。
- 向公安机关报案或向检察机关控告:以虚假诉讼罪追究行为人刑事责任。对不予立案的,可以申请复议、复核,或向检察机关申请立案监督。
五、受害人的民事救济路径
因虚假诉讼受到侵害的案外人,可以视情选择以下救济:
1. 第三人撤销之诉: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有证据证明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部分或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该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法院提起。
2. 案外人申请再审:符合条件的,可以申请再审。
3. 执行异议与执行异议之诉:在执行程序中,案外人认为执行标的错误侵害其实体权利的,可以提出执行异议,异议被驳回的可以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4. 申请执行监督:认为执行活动违法的,可以向检察机关申请执行监督。
5. 损害赔偿:因虚假诉讼遭受损失的,还可以就其实际损失主张赔偿。
六、证据固定:决定成败的关键
虚假诉讼案件的办理,往往是一场"证据战"。建议重点固定以下证据:
- 资金流水:借款、转账的银行记录,用以揭示"款项是否真实发生";
- 合同与凭证:往来合同、收据、对账单的真实性与形成时间;
- 人员关系: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亲属、关联关系,是否具有串通可能;
- 沟通记录:聊天记录、邮件、通话记录,用以证明虚构合意的形成过程;
- 鉴定意见:对可疑文件进行笔迹、印章、形成时间鉴定;
- 诉讼轨迹:案件起诉、调解、执行的异常时间节点与程序表现。
七、风险提示
1. 程序竞合需择优选路:第三人撤销之诉、申请再审、执行异议之诉在适用条件上存在区别,路径选择错误可能导致程序被驳回,甚至错过期限。
2. 期限意识: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六个月期间、执行异议的期限等均需严格把握,逾期将丧失救济机会。
3. 反制风险:举报虚假诉讼应建立在扎实证据基础上,捏造事实诬告他人同样可能承担法律责任。
八、结语
虚假诉讼损害的不只是一方当事人的利益,更是司法公信力。面对虚假诉讼,受害人既要敢于举报,更要善于用证据和程序说话——刑事控告、检察监督与民事救济三管齐下,才能真正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
律师推荐
朱星律师,法律从业十七年、律师执业八年,西南政法大学毕业,具备中级经济师、审计师、价格鉴证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创业培训师资等资质,在民事诉讼、刑事控告与执行异议等领域具有丰富实务经验。
咨询电话(微信同号):13086975955
*(本文为原创,仅供普法参考,不构成针对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文中当事人信息已脱敏。)*



